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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2006年) 第七章

第七章 航线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空运企业按本规定取得的航线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无特殊情况,空运企业未提出变更申请的,该项经营许可自期满之日起自动延续3年,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该… 第三十七条 空运企业通过航线经营许可取得的航线经营权不得租赁、转让、买卖和交换,《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登记证》和《国内航线经营许可核准书》不得擅自涂改。 第三十八条 空运企业未经批准,不得以代号共享或湿租其他空运企业飞机等经营方式变相转让或出租航线经营权。 第三十九条 空运企业申请暂停、终止经核准或登记取得的航线经营许可的,应当于拟停止经营之日起30日前向民航总局或相关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民航总局或相关民航…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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