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司法部设立委托公证人纪律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受理当事人对委托公证人的投诉,直接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委员会应将调查结果及时向司法部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