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56年) 第八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5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立即通知被诉人,并且附送仲裁申请书和一切附件的副本。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