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56年) 第七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5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仲裁申请书和附件送交仲裁委员会的时候,应当依被诉人的数目备具副本。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