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56年) 第六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5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诉人在提出仲裁申请书的时候,应当缴纳为补偿仲裁费用的手续费的预付金,金额是争议金额的0.5%。 前项预付金应当送交仲裁委员会。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