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5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为补偿仲裁费用,可以向双方当事人征收手续费,金额应当由仲裁庭在裁决中规定,最多不可以超过争议金额的1%。

前项手续费可以由败诉方当事人全部负担,或者由双方当事入以比例分担,由仲裁庭酌量情形在裁决中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