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5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仲裁庭可以在裁决中规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所支出的费用,金额不可以超过胜诉方所得胜诉金额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