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56年) 第三十二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5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当事人应当依照裁决所规定的期限自动执行。如果逾期不执行,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声请依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