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56年) 第十九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5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争议案件的审理,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举行。在必要的时候,经仲裁委员会主席核准,也可以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举行。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