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56年) 第二十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5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争议案件由首席仲裁员一人和仲裁员二人组成仲裁庭以合议方式进行审理。 独任仲裁员单独成立仲裁庭进行审理。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