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56年) 第十八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5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或者委托代理人向仲裁委员会办理有关仲裁程序事项。 前项代理人可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者外国公民充任。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