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8年) 第二章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八条 仲裁程序自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开始。 第九条 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应: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向申请人发出受理案件的仲裁通知,应附随本规则、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 第十二条 仲裁庭可以由一名或者三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未约定仲裁员人数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庭由一名或者三名仲裁员组成。 第十三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第十四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申请人应在收到被申请人反请求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书面答辩。 第十五条 仲裁庭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程序,但须确保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并使各方当事人能有合理的陈述案情的机会。 第十六条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可以发布程序令、发出问题单、举行庭审前会议、召开预备庭等。 第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或者仲裁庭确定举证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庭提交证据材料。 第十八条 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但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认为不必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委员会秘书局… 第十九条 经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同意,第十二条规定的期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条 当事人书面约定仲裁地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未作约定的,以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所在地为仲裁地。仲裁裁决应视为在仲裁地作出。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