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8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经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同意,第十二条规定的期间可以适当延长。

经仲裁庭同意,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间可以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