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仲裁庭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程序,但须确保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并使各方当事人能有合理的陈述案情的机会。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询问式或辩论式审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