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3年)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十四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3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十四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申请人应在收到被申请人反请求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书面答辩。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