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3年)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十五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3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十五条 仲裁庭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程序,但须确保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并使双方当事人能有合理的陈述案情的机会。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