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3年)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十三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3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十三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也应在上述期限内书面提出。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