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3年) 第一章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3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正快速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金融交易争议,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名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下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当事人之间因金融交易发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争议。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的金融争议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的,适用本规则;当事人未作约定的,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四条 当事人对仲裁程序有特别约定且仲裁委员会同意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做出决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如果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则… 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从仲裁委员会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也可以从仲裁委员会指定的其他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 第七条 仲裁员应签署独立声明。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应经仲裁委员会确认。确认与否,仲裁委员会不附具理由。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