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3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仲裁员应签署独立声明。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应经仲裁委员会确认。确认与否,仲裁委员会不附具理由。 第六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