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3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当事人对仲裁程序有特别约定且仲裁委员会同意的,从其约定。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