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仲裁代理人
当事人可以授权中国及/或外国的仲裁代理人办理有关仲裁事项。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应向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提交授权委托书,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应将授权委托书转交相关当事人和仲裁庭。
仲裁庭组成后当事人变更或新增仲裁代理人的,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可考虑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对仲裁员回避事项发表意见的情况、仲裁庭审理案件的进展等因素,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仲裁员因当事人代理人的变化而产生的利益冲突,包括排除新的仲裁代理人参与仲裁程序。
当事人可以授权中国及/或外国的仲裁代理人办理有关仲裁事项。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应向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提交授权委托书,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应将授权委托书转交相关当事人和仲裁庭。
仲裁庭组成后当事人变更或新增仲裁代理人的,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可考虑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对仲裁员回避事项发表意见的情况、仲裁庭审理案件的进展等因素,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仲裁员因当事人代理人的变化而产生的利益冲突,包括排除新的仲裁代理人参与仲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