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仲裁文件的份数

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书和证据材料以及其他仲裁文件可优先采用电子方式。

当事人以电子方式提交的,如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其提交相同的纸质文本。电子文本与纸质文本不一致的,以电子文本为准,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当事人以纸质方式提交的,应一式五份;多方当事人的案件,应增加相应份数;当事人提出保全措施申请的,应增加相应份数;仲裁庭组成人数为一人的,应相应减少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