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保全措施及临时措施
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保全措施申请转交当事人指明的有管辖权的法院。
仲裁委员会可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将其提交的保全措施申请在仲裁通知发出前先行转交上述法院。
根据所适用的法律或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紧急仲裁员程序》(本规则附件三)向仲裁委员会仲裁院申请紧急性临时救济。紧急仲裁员可以决定采取必要或适当的紧急性临时救济措施。紧急仲裁员决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经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庭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或当事人的约定可以决定采取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并有权决定由请求临时措施的一方当事人提供适当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