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年) 第六章 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七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年) 第七十七条 第六章 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七条 临时措施和紧急救济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应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庭有权决定采取适当的临时措施。 在仲裁庭组成之前,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紧急仲裁员程序》(本规则附件三)申请紧急性临时救济。 第七十六条 目录 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