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紧急仲裁员程序费用承担

申请人应预付紧急仲裁员程序费用人民币30,000元,该费用包括紧急仲裁员的报酬和仲裁委员会管理费。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有权要求申请人预付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费用。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申请紧急性临时救济的,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用表(三)》(仲裁规则附件二)的规定预付紧急仲裁员程序费用。

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紧急仲裁员程序费用的比例,由紧急仲裁员在决定中一并作出,但不影响仲裁庭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就此费用的分摊作出最终决定。

如果紧急仲裁员程序在作出决定之前终止,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有权决定向申请人退还的紧急仲裁员程序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