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紧急仲裁员程序

紧急仲裁员应尽可能在接受指定后2日内,制定一份紧急仲裁员程序事项安排。紧急仲裁员应结合紧急救济的类型及紧迫性,采用其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有关程序,并确保给予有关当事人合理的陈述机会。

紧急仲裁员可以要求申请紧急救济的当事人提供适当的担保作为实施救济的前提条件。

紧急仲裁员的权力以及紧急仲裁员程序至仲裁庭组庭之日终止。

紧急仲裁员程序不影响当事人依据所适用的法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请求采取临时措施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