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年) 第二条
第二条 申请的受理及紧急仲裁员的指定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仲裁协议及相关证据,仲裁委员会仲裁院经初步审查决定是否适用紧急仲裁员程序。如果决定适用紧急仲裁员程序,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应在收到申请书及申请人预付的紧急仲裁员程序费用后1日内指定紧急仲裁员。
在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指定紧急仲裁员后,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应立即将受理通知及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移交给指定的紧急仲裁员及被申请采取紧急性临时救济措施的当事人,并同时将受理通知抄送给其他各方当事人及仲裁委员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