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年) 第一条

第一条 紧急仲裁员程序的申请

当事人需要紧急性临时救济的,可以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申请紧急仲裁员程序。

申请紧急仲裁员程序的当事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在仲裁庭组成之前,向管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或分会/仲裁中心仲裁院提交紧急仲裁员程序申请书。

紧急仲裁员程序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所涉及的当事人名称及基本信息;

引发申请的基础争议及申请紧急性临时救济的理由;

申请的紧急性临时救济措施及有权获得紧急救济的理由;

申请紧急性临时救济所需要的其他必要的信息;

对紧急仲裁员程序的适用法律和语言的意见。

申请人提交申请书时应附具申请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仲裁协议和引发基础争议的有关协议。

申请书以及证据材料等文件的份数应一式三份,多方当事人的案件应增加相应份数。

申请人应预缴紧急仲裁员程序费用。

当事人已就仲裁语言作出约定的,紧急仲裁员程序语言应为当事人约定的仲裁语言。当事人未作出约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确定所适用的程序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