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年) 第四章 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九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年) 第七十九条 第四章 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九条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 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最迟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 第七十八条 目录 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