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年)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按照本规则第十六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和二十七条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该各条所规定的期限应当为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