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年) 第四章 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七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年) 第七十七条 第四章 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认为仲裁申请书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限期要求当事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可以退回其仲裁申请。 第七十六条 目录 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