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年)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也可以当即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