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年) 第四章 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八十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年) 第八十条 第四章 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八十条 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应当在开庭前15天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仲裁庭经商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提前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开庭,但必须在开庭前7天书面向仲裁庭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第一次开庭审理以后的开庭审理日期的通知,不受前款所述15天期限的限制。 第七十九条 目录 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