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88年)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四节 裁决 第三十四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88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四节 裁决 第三十四条 仲裁庭对其作出的仲裁裁决,除按第三十七条规定作出的裁决书外,应当说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仲裁裁决书应当由仲裁庭全体或者多数仲裁员署名,并写明作出裁决书的日期和地点。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