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2021年) 第六章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202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派驻、派出机构 第四十二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规定可以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其他组织和单位派驻… 第四十三条 派驻机构是派出它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组成部分,由派出机关直接领导、统一管理。 第四十四条 派驻机构根据派出机关授权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第四十五条 健全派驻监督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派出机关内设监督检查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等力量,通过“室组”联动监督、“室组地”联合办案等方式,提高…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