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经济类错误 第八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八十七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经济类错误 第八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规定,用公款旅游、送礼、请客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浪费国家、集体资财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十六条 目录 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