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员干部,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或者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经商办企业谋利益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员干部,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依照本条前款处理。

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中的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经商办企业谋利益的,依照本条第一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