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经济类错误 第八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八十六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经济类错误 第八十六条 违反规定,用公款旅游,参与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的娱乐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浪费国家、集体资财,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十五条 目录 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