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五条 在同国内的单位和个人的交往中,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