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经济类错误 第八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八十三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经济类错误 第八十三条 利用职权用公款超标准建房、买房、装修住房,供个人居住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二条 目录 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