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经济类错误 第八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八十二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经济类错误 第八十二条 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个别确因生活困难借用公款,到期无力归还的除外。 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个人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根据其数额和情节,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七条处理。 第八十一条 目录 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