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行贿,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依照前款处理。

因行贿给国家、集体或者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