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经济类错误 第六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六十七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经济类错误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行贿,或者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