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经济类错误 第六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六十五条 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经济类错误 第六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接受对方财物,应当追究该党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理。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