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党和国家规定,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将接受的礼品隐瞒私分的,以贪污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七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