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二编 分则 第七章 组织、人事类错误 第五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二编 分则 第七章 组织、人事类错误 第五十四条 临时出国、出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外、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给予主要责任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