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二编 分则 第七章 组织、人事类错误 第五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二编 分则 第七章 组织、人事类错误 第五十三条 以不正当的方式或者手段,谋求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人出国、出境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