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二编 分则 第七章 组织、人事类错误 第五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二编 分则 第七章 组织、人事类错误 第五十二条 在招生考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和考生其他档案材料等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