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二编 分则 第七章 组织、人事类错误 第五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二编 分则 第七章 组织、人事类错误 第五十一条 在干部、职工的考试、招聘、录用、考核、评定职称、晋升职务、工资以及在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方面的工作中,违反党和国家的人事、劳动、干部制度和有关规定,利用职权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谋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