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出境团(组)中的共产党员,擅自脱离组织的;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共产党员,违反规定同外国机构、外国人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